2025-06-19 18:58来源:本站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防止洗钱法》,执法局不能出于报复而采取行动,也不能任意逮捕,规定中央机构必须向被告提供书面逮捕理由。
法院表示,这些保障措施既是被告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它抨击中央机构在逮捕哈里亚纳邦的一对父子涉嫌洗钱案时的“秘密行为”。
纳伦德拉·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经常被指责利用联邦调查局和其他中央调查机构与反对派领导人和批评者算帐。
周二,法官A.S. Bopanna和Sanjay Kumar也认为,初审法院不能在没有正确运用他们的思想,仅仅依靠ECIR(相当于FIR)和ED提交给他们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常规地将根据PMLA被拘留的人还押。
写的理由
最高法院参考了2005年《防止洗钱规则》第6条,该规则涉及记录表格。该规则规定,逮捕官员在行使该法第19(1)条规定的权力时,应签署逮捕令。
“根据上述分析,为了赋予2002年法案(PMLA)第19(1)条的宪法和法定授权的真正含义和目的,即通知被逮捕者逮捕的理由,我们认为,今后有必要向被逮捕者提供这种书面逮捕理由的副本,这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例外,”最高法院说。
法院指出,Pankaj Bansal和他的父亲Basant Bansal都是房地产经纪人,案件的事件顺序“说明了很多问题,即使不是负面的,也相当糟糕地反映了ED的运作方式”。
“作为一个主要的调查机构,肩负着遏制我国削弱经济的洗钱犯罪的繁重责任,在这种行动过程中,我们期望检察署的每一个行动都是透明的、光明磊落的,并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始标准。”
“根据2002年严格的法案,教育署拥有广泛的权力,在其行为中不会有报复性的行为,必须被视为最诚实,最冷静和公平的行为。”在本案中,事实表明,教育署未能按照这些参数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法院表示。
“逃避”,但怎么逃避呢?
法院指出,上诉人没有回答民政署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本身并不足以使调查人员认为他们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被捕,因为该条文特别要求他找到理由相信他们犯了罪行”。
撰写该判决的法官库马尔说:“证人对根据2002年法案第50条发出的传票作出的回应,仅仅是不合作,并不足以使他/她根据第19条被逮捕。”
法官搁置了对班萨尔人的逮捕和拘留,他们对ED的行动提出了质疑,因为他们的名字没有被列入第一次FIR。
初审法院和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都根据潘切库拉法院通过的三项命令,维持了对他们的逮捕和还押。
最高法院指出,教育署声称潘卡杰·班萨尔在提供相关信息方面“闪烁其词”,但没有具体说明是如何做到的。法庭说:“在任何情况下,署长都不能期望被传唤审讯的人认罪,并断言任何不认罪的行为都是‘逃避答复’。”
被捕理由
最高法院指出,《宪法》第22(1)条规定,如果不尽快通知逮捕的理由,不得拘留任何被逮捕的人。
“这是被逮捕者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传达逮捕理由信息的方式必须有意义,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库马尔法官说。
法官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两个保释条件——第一,在给予公诉人反对释放申请的机会后,法院必须确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者没有犯罪;其次,他在保释期间不太可能犯下任何罪行。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被逮捕的人必须了解授权官员根据第19条逮捕他/她的理由,以及该官员‘有理由相信’他/她犯了根据2002年法案应受惩罚的罪行的依据。”
“只有在被捕者知道这些事实的情况下,他/她才能够向特别法庭提出抗辩并证明有理由相信他/她没有犯这种罪行,以便获得保释……最高法院表示。
它补充说:“我们还可以注意到,2002年法案第19条的语言毫无疑问地表明,授权官员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形成相信被提议逮捕的人犯有根据2002年法案应受惩罚的罪行的理由。第19(2)条规定获授权人员须将一份拘捕令副本连同第19(1)条所提述的他所管有的材料,用密封的信封送交裁判当局。”
法院对“教育署的秘密行为”表示不满。它提到,在父子就第一次ECIR获得临时保护之后,该机构立即记录了第二次ECIR,从而对上诉人进行了起诉。法院称这是“滥用权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