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数据处理公司必须在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注册

2025-07-08 04:04来源:本站

  Commissioner: Mandatory for data processing companies to register with Perso<em></em>nal Data Protection office

  PUTRAJAYA, 12月1日-根据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709号法令),处理13类数据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公司必须在个人数据保护专员办公室(PDP)注册。

  以下类别的公司必须强制注册:通信(电信和快递);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保健(私立医院、药房、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旅游业和酒店业(酒店和旅行社);还有交通(航空)。

  注册还包括教育(私立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直接销售服务(零售和批发业务、私人职业介绍所、法律、审计、会计、工程和建筑师);房地产;公用事业(水电);当铺老板和放债人。

  在今天的一份声明中,PDP专员Mohd Nazri Kama教授表示,不属于数据用户类别但在商业交易中处理个人数据的公司也必须遵守第709号法令。

  他说:“除了在马来西亚建立资料使用者资料库外,注册后,个人资料保护专员公署可以宣布任何政策更改,并提供有关个人资料保护的咨询服务。”

  他说:“这可以提高公司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遵守程度,并直接提高客户的信心。”

  莫哈末纳兹里说,根据第709号法令第16(4)条文,未登记是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

  他说,注册可以通过daftar.pdp.gov.my或在普特拉贾亚Kompleks KKD的PDP专员办公室6层的数据用户柜台进行。

  注册费每年在RM100至RM400之间,根据业务类型而定。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pdp.gov.my/jpdpv2/akta-709/perundangan-subsidiari/perintahperlindungan-data-peribadi-golongan-pengguna-data/

  如有任何查询,请与PDP专员办事处注册组联络:03-89117909/7919/5357/5901/5113/7802/5887/5886/5288。

  他说:“个人数据保护专员办公室致力于加强遵守第709号法令,以解决马来西亚的个人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问题。”——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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